(2015)洱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骆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骆某某,绞某某,郑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洱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88年10月28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牛街乡。被执行人骆某某,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牛街乡。被执行人绞某某,男,1972年2月15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牛街乡。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80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牛街乡。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78年11月20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牛街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该案执行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许 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志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