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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代萍与吴青平、王浩宇、李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13号原告代萍,女,生于1992年6月19日,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蓬安县,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吴青平,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22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王浩宇,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李泓江,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17日,住四川省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萍与被告吴青平、王浩宇、李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萍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一、对被告吴青平、王浩宇在四川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及收益进行冻结,二、对被告吴青平在肖兵处应收债权2000000元,吴青平在刘恒处的应收债权5500000元,被告李泓江在肖兵处的应收3500000元应收债权予以扣留,三、对被告吴青平、王浩宇、李泓江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留。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代萍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吴青平、王浩宇在四川富祥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及收益进行查封。二、对被告吴青平在肖兵处应收债权2000000元,吴青平在刘恒处的应收债权5500000元,被告李泓江在肖兵处的应收3500000元应收债权予以扣留。三、对被告吴青平、王浩宇、李泓江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留。以上查封、扣押、扣留、冻结金额以100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龙彦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