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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3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元超诉被告张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超,张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580号原告张元超,男,1982年5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留军,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培,女,1987年7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超诉被告张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尚华雷审 判 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郭文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家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