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元超诉被告张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超,张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580号原告张元超,男,1982年5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留军,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培,女,1987年7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超诉被告张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尚华雷审 判 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郭文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家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