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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树兵与赵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兵,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兵,农民。被执行人:赵波,农民。王树兵与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锦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锦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可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