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终裁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沈开放与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开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东首。法定代表人苏芳志。上诉人沈开放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6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原告沈开放就本案争议事项向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未能提供劳动合同”为由,依据法律条款的规定,决定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为本院所在地,故本案并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遂裁定驳回了原告沈开放的起诉。裁定后沈开放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被上诉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没有提出异议,并且本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承建的滦南县“中红购物城”工地工作,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一审法院所在地,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只要经过滦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上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就有权起诉到法院,法院应予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且争议事项经滦南县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出具了(2014)案通字第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原告起诉,其陈述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在滦南县“中红购物城”,当事人陈述系证据的一种。且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未依法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手续等,相关民事责任及权利义务应在实体审理中查证后依法裁判。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5)倴民初字第6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沈荣进代理审判员彭晓玲代理审判员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王亚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