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雨霞与郭文林、刘俊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霞,郭文林,刘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神执字第02147号申请执行人张雨霞,女,198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文林,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俊霞,女,198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雨霞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3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文林、刘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郭文林、刘俊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张雨霞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行人郭文林、刘俊霞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数额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二被执行人郭文林、刘俊霞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惠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