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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钢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郑义荣、卢秋云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44号原告福建省钢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商务运营中心E幢8楼。法定代表人陈小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吉芳,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王光明,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郑义荣,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龙岩易德龙家居百货有限公司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卢秋云,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龙岩易德龙家居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厦鑫大厦七楼702-703。法定代表人郑义荣,董事长。原告福建省钢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义荣、卢秋云、龙岩易德龙家居百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义荣、卢秋云、龙岩易德龙家居百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省钢信担保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郑义荣因个人创业资金周转,欲向中信银行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300万元借款,被告郑义荣于2011年3月1日向原告提交一份《请求担保申请书》,委托原告对该笔借款中的100万元向中信厦门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缴纳相关担保费等事项。2011年4月20日,被告郑义荣与中信厦门分行签订一份《中信银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其向中信厦门分行申请300万元的贷款,原告作为保证人承诺为该笔贷款中的1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月26日,被告龙岩易德龙家居百货有限公司、郑义荣、卢秋云共同与原告签订一份《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三被告对原告提供连带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原告为履行被告郑义荣与中信厦门分行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利息、罚息等一切费用。随后,中信厦门分行向被告郑义荣发放了300万元贷款。2012年12月27日,原告代被告郑义荣偿还了借款本金100万元。原告代偿后多次向各被告追偿,但各被告均未偿还任何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郑义荣向原告偿还代偿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的资金占用费509600元,以及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被告龙岩易德龙家居百货有限公司、卢秋云共同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郑义荣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郑义荣、卢秋云、龙岩易德龙家居百货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举证通知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日,被告郑义荣向原告提交《请求担保申请书》,请求原告对其借款1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4月23日,原告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复函》,同意对被告郑义荣的借款100万元提供担保,被告郑义荣应支付担保费2.4万元。2011年4月20日,原告及被告郑义荣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中信银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郑义荣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即从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4月20日止;贷款年利率为7.572%,月利率为6.31%,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利率按以下方式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确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本合同贷款的方式为房地产抵押200万元,福建钢信担保有限公司担保1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1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郑义荣、卢秋云、龙岩易德龙家居百货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郑义荣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提供100万元的担保,被告郑义荣、卢秋云、龙岩易德龙家居百货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原告实际支付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反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反担保人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为原告履行代偿之日起二年。被告郑义荣不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原告代为偿还债务的,原告有权向被告郑义荣追偿,也有权同时向反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反担保人除应偿还原告支付的所有费用外,还应向原告支付以代垫费用为本金,自垫付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七计算的损害赔偿金。2012年4月20日,被告郑义荣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贷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为被告郑义荣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代偿本金100万元。原告履行代偿义务后,向被告郑义荣、卢秋云、龙岩易德龙家居百货有限公司追偿,但各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10月9日,福建钢信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省钢信担保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请求担保申请书、同意提供担保的复函、《中信银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证明、进账单、支票存根、被告郑义荣、卢秋云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郑义荣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原告与被告郑义荣、卢秋云、龙岩易德龙家居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郑义荣未依约按期偿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贷款本息,原告根据《中信银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为被告郑义荣代偿了贷款100万元,为此,原告依法取得对被告郑义荣的追偿权。原告主张被告郑义荣偿还代偿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12月27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因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七计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本院仅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被告卢秋云、龙岩易德龙家居百货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的上述保证债务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各反担保人约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卢秋云、龙岩易德龙家居百货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郑义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义荣、卢秋云、龙岩易德龙家居百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义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福建省钢信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0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1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卢秋云、龙岩易德龙家居百货有限公司对被告郑义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秋云、龙岩易德龙家居百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义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90元,由被告郑义荣、卢秋云、龙岩易德龙家居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赖惠燕人民陪审员吴湧强人民陪审员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吴琳婷(代)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银行转帐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