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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克方与邰俊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克方,邰俊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544号申请人苏克方,居民。被申请人邰俊琪,农民。申请人苏克方与被执行人邰俊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墩民初字第0400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邰俊琪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苏克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邰俊琪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查控情况电话释明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查控情况电话释明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立即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执行。执行长  毛中海执行员  孙小林执行员  傅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