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妥德仁与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妥德仁,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妥德仁,男,裕固族,1965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酒泉市肃州区。被告邢军,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妥德仁与被告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5月12日原告以被告邢军已将欠款付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妥德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妥德仁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其350元。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