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振英与孙浩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英,孙浩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杨振英,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孙浩东,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现住隆化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白桥大街22号北京工商联大厦4层。原告杨振英与被告孙浩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振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京AQ00**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振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京AQ00**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寇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