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法委赔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郭子明与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子明,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5)乌中法委赔立字第2号赔偿请求人郭子明,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赔偿义务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法定代表人王聪慧,该院院长。赔偿请求人郭子明因民事案件错误判决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郭子明与于秋花民事纠纷案件,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其权利已通过再审程序得到救济。你方的赔偿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郭子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也可以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