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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家山与被告莱芜渤华工贸有限公司、刘晓会、吕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山,莱芜渤华工贸有限公司,刘晓会,吕荣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李家山,男。被告:莱芜渤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里辛村。法定代表人:刘晓会。被告:刘晓会,女。被告:吕荣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山与被告莱芜渤华工贸有限公司、刘晓会、吕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家山撤回对被告莱芜渤华工贸有限公司、刘晓会、吕荣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财产保全费240元,由原告李家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尚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