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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玉英与黄骅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英,黄骅市公安局,蒋观征,邓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行初字第6号原告刘玉英。委托代理人张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靳振林,职务局长。第三人蒋观征。第三人邓玉东。原告刘玉英不服被告黄骅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玉英承担。审 判 长  刘华卫审 判 员  曾宪明代理审判员  杨文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