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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瑶刑初字第00374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4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女,汉族,1985年9月13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2014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卫功法,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卫功法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3、4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刘某骑一辆黑色助力车至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XX公寓*幢*室“新生活”化妆品店,由被告人刘某以购买化妆品为由转移被害人陈某的注意,被告人李某趁机盗取被害人陈某放在茶几上的一部苹果4S手机(经鉴定人民币1540元),后二人逃离现场。2、2014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刘某骑一辆黑色助力车至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恒大城*-*栋*号“向日葵”花坊店,由被告人刘某以买花为由转移被害人王某甲的注意,李某趁机盗取被害人王某甲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三星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后二人逃离现场。3、2014年12月初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刘某骑一辆黑色助力车至合肥市瑶海区吴敬梓路XX小区*栋**号“多姿多彩”服装店,由被告人刘某以买衣服为由转移被害人王某乙、张某的注意,被告人李某车技盗取被害人王某乙莉、张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两部苹果牌、一部中兴牌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420元),后二人逃离现场。另查,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审理中,被告人李某、刘某亲属共同退赔四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10元,已由各被害人领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归案经过、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被害人陈某、王某甲、王某乙莉、张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刘某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虽被告人刘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但没有明显的主从犯之分,应按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具体作用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现仍不思悔改,又实施盗窃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某、刘某多次实施盗窃,并达到数额较大以上,又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刘某亲属共同代为退赔各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具有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然附件: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