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郑州新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郑州新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李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郑州新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李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36号原告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宋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天义,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家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新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被告李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新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李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州新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李卫东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告郑州新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李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河南易邦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