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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显东诉蒋丽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王某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蒋某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欣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于2014年7月2日。婚后被告与原告经常吵架甚至动手,现原告与被告分居6个月。双方感情已破裂,现请求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相处10年登记结婚,婚后有时因为琐事吵打,原告两次将被告打伤,原告与被告离婚是因为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处10年于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有时因琐事吵打。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辩解及原、被告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处10年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中双方虽未琐事吵打,但彼此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设法解决矛盾,不应草率离婚。且原告亦向本院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欣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