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邦建与段菊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邦建,段菊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李邦建。被告段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邦建诉被告段菊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段菊所有的鲁JMH0**宏光S面包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邦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段菊所有的鲁JMH0**宏光S面包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奎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