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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邦建与段菊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邦建,段菊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李邦建。被告段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邦建诉被告段菊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段菊所有的鲁JMH0**宏光S面包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邦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段菊所有的鲁JMH0**宏光S面包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奎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