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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扎丕与被执行人小七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扎丕,小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唐扎丕,男,生于1969年5月3日,拉祜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农民,现住孟连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小七,男,生于1971年8月16日,拉祜族,云南省孟连县人,农民,现住孟连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2006)孟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唐扎丕与被执行人小七交通肇事罪一案中,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小七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小七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唐扎丕各项费用3000元(属2014年应给付部分),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小七于2015年5月11日自动履行了3000元,并兑付给申请人唐扎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孟法执字第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莲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