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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诉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桑学武与陈守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桑学武,陈守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93号申请人桑学武。被申请人陈守逊。申请人桑学武因与被申请人陈守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守逊所有的价值8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守逊所有的价值8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映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