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诉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桑学武与陈守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桑学武,陈守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93号申请人桑学武。被申请人陈守逊。申请人桑学武因与被申请人陈守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守逊所有的价值8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守逊所有的价值8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映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