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万生与傅冠华、陈艺琼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万生,傅冠华,陈艺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林万生,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燕源,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冠华,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艺琼,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万生与被告傅冠华、陈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万生的委托代理人陈燕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冠华、陈艺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万生诉称,2014年3月13日,被告傅冠华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被告陈艺琼与被告傅冠华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傅冠华、陈艺琼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8000元以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傅冠华、陈艺琼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傅冠华人口信息表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傅冠华的基本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一张,以此证明被告傅冠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8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4.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此证明上述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本院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4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符合证据采信条件,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傅冠华与陈艺琼于2009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傅冠华于2014年3月13日向原告借取人民币58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由被告傅冠华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借条本人傅冠华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林万生借到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元整(小写)58000元。此据。借款人:傅冠华2014年3月13日”。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未能偿还,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原告起诉催告,被告未能及时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催告后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给予支持。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给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冠华、陈艺琼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林万生借款人民币5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杰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