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苏州市纽熙特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昆山苏格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纽熙特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山苏格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700号原告苏州市纽熙特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奚家三组,组织机构代码56910820-0。法定代表人吕国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见涛,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春芳。被告昆山苏格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朝阳东路109号2幢2115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5807658-1。原告苏州市纽熙特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苏格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纽熙特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苏州市纽熙特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