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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执恢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泸州古蔺县贝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翔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国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1号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古蔺县贝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国赢,云南翔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恢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古蔺县贝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号兰尊大酒店银座*楼。法定代表人罗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国赢,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被执行人云南翔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号创业大厦******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强,董事长。泸州古蔺县贝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泸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云南翔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国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及执行标的物有部分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而且云南翔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多案在泸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了统一和利于执行。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第1款(6)项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泸执恢字第4号泸州古蔺县贝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云南翔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国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泸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杜学斌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润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