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永岗贩卖毒品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55号罪犯赵XX。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靖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8日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并且能够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性,态度端正,踏实改造,积极靠拢政府;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一言一行均能依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在监区劳动生产中,该犯在缝纫工岗位,能够刻苦钻研缝纫工技术,不怕苦、不怕累、踏实肯干,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了监区干警的一致肯定。该犯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计分考核累计得1413.2分,折合“积极”十四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XX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且其家属主动带其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赵XX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中彦审判员 马榆平审判员 高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