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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执民字第36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洪彩与王贵新、欧阳建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彩,王贵新,欧阳建红,建德市江隆电线线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建执民字第3665-2号申请执行人洪彩女。被执行人王贵新。被执行人欧阳建红。被执行人建德市江隆电线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39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建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欧阳建红名下的浙A×××××汽车。买受人杭州迅达铁路机车配件厂(组织机构代码:71541240-4)以人民币40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支付了款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A×××××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杭州迅达铁路机车配件厂(组织机构代码:71541240-4)。财产权自该车辆交付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杭州迅达铁路机车配件厂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美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