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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曹玉林与安徽省潜山县精工木业有限公司、徐方生、叶凤桃、涂晓春、安徽雄峰实业有限公司、储险峰、王晓梅、潜山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春明、徐方结、杨书秀、仰江龙、徐杏林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玉林,安徽省潜山县精工木业有限公司,徐方生,叶凤桃,涂晓春,安徽雄峰实业有限公司,储险峰,王晓梅,潜山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春明,徐方结,杨书秀,仰江龙,徐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191号申请人曹玉林,男,汉族,1947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安徽省潜山县精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法定代表人徐方生,总经理。被申请人徐方生,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黄柏镇。被申请人叶凤桃,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涂晓春,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被申请人安徽雄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储险峰,董事长。被申请人储险峰,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申请人王晓梅,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潜山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南岳路体育中心商住楼。法定代表人韩春明,总经理。被申请人韩春明,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塔畈乡。被申请人徐方结,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被申请人杨书秀,女,汉族,198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申请人仰江龙,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梅城镇。被申请人徐杏林,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曹玉林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潜山县精工木业有限公司、徐方生、叶凤桃、涂晓春、安徽雄峰实业有限公司、储险峰、王晓梅、潜山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春明、徐方结、杨书秀、仰江龙、徐杏林价值13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潜山县精工木业有限公司、徐方生、叶凤桃、涂晓春、安徽雄峰实业有限公司、储险峰、王晓梅、潜山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春明、徐方结、杨书秀、仰江龙、徐杏林银行存款135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