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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利国,山东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