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姜建伦与永安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伦,鸡东县永安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姜建伦,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鸡东县永安煤矿投资人郭小红。委托代理人徐伟东,职务保险员。本院在执行姜建伦申请执行鸡东县永安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建伦依据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3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7520元,执行费91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鸡东县永安煤矿与申请执行人姜建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姜建伦要求被执行人鸡东县永安煤矿以��付执行款47000元结案,余下执行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姜建伦全部放弃,执行费913元由被执行人交纳,被执行人鸡东县永安煤矿于2015年5月12日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建伦执行款47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3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