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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莫某与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847号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潘文昌,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被告邓某甲原告莫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文昌,被告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邓某乙。登记结婚后,被告嗜赌成性,把家底输光,还因欠赌债将夫妻共有的横县某房屋抵押给了债权人,被告的赌博行为损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若女儿由原告抚养,女儿想见到被告时,被告可以随时探望女儿。原告与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需要法院处理。原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结婚登记材料9页,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婚姻关系。被告邓某甲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因女儿从出生至今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故女儿应该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曾经赌博是事实,到目前为止尚欠赌债11万元,但从去年5月1日开始已经不再参与赌博,通过做生意应该能很快将赌债还清,还能保障女儿的生活支出,并且被告与前妻生育的儿子即某,其答应帮助被告还清赌债。若女儿由原告抚养,请求每月探望女儿一次,每次探望三天。原告与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需要法院处理。被告没有任何证据向本院提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邓某乙。2015年3月10日,原告起诉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在庭审中,原告表示若女儿由原告抚养,女儿想见到被告时,被告可以随时探望女儿。被告表示若女儿由原告抚养,请求每月探望女儿一次,每次探望三天。被告认可目前尚欠赌债11万元。原告与被告均确认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需要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属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虽结婚多年并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但由于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没有能够有效地沟通和交流,导致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经调解不能和好,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女儿邓某乙的抚养问题,综合双方的条件,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为宜。因原告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该主张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婚生女儿邓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本案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作为父亲有探望女儿的权利,现被告要求探望女儿,本院予以支持。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女儿的正常生活,又要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确定被告每个月的周末有探望女儿一次的权利,每次探望的时间为两天,被告探望女儿时,原告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具体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原告与被告双方协商解决。原告与被告均确认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需要法院处理,故本院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在本案中不予调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莫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二、原告莫某与被告邓某甲的婚生女儿邓某乙由原告莫某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莫某负担,直至女儿18周岁止;三、被告邓某甲自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个月的周末有探望邓某乙一次的权利,每次探望的时间为两天,被告邓某甲行使探望权时,原告莫某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探望的地点、时间和方式由原告莫某与被告邓某甲自行协商解决。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蒙之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