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终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占军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终字第0011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占军,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人王占军于2003年8月至2012年3月任固镇县建设局建筑安装生产管理科科长,2009年12月兼任固镇县人防办副主任,2012年3月起开始任固镇县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科长兼人防办副主任。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5月25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当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继师,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占军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固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占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王占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王占军不服,以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素芹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占军及其辩护人张继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固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瑞文审判员 陈 颉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敏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