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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864号原告谈某某,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杰彪,宁乡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谈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谭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紫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