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864号原告谈某某,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杰彪,宁乡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谈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谭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紫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