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怀德、李怀珠等与于庭生、唐清月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德,李怀珠,于庭生,唐清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李怀德。申请执行人李怀珠。被执行人于庭生。被执行人唐清月,广西临桂县五通镇下街16号。申请执行人李怀德、李怀珠依据本院做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庭生、唐清月相邻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拆除砌在其天井靠近申请执行人后门砌墙上高于地面1.27米以上的墙体及在其天井靠近申请执行人后门宽度为1.05米的全部墙体,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怀德于2015年2月15日自行拆除了于庭生、唐清月砌在其天井靠近申请执行人后门的墙体,其中包含了本案需拆除的墙体,申请执行人李怀德、李怀珠同意本院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怀德、李怀珠申请的执行事项,因申请执行人李怀德自行拆除墙体,现执行标的已不存在,且申请执行人李怀德、李怀珠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桂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