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志军与张建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466-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军,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为执行陈志军申请执行张建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军在2015年5月10日前履行(2014)资中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670元,但被执行人张建军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建军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泽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