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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2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红帅、李博博等与卫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帅,李博博,李博远,卫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2527-1号原告:李红帅。原告:李博博。法定代理人:李红帅,男,回族,系李博博之父。原告:李博远。法定代理人:李红帅,男,回族,系李博博之父。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东勋。被告:卫飞。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构代码:13222790-1.负责人:吴军,经理。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委托代理人:郭建军,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帅、李博博、李博远诉被告卫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帅、李博博、李博远于2014年12月2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卫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帅、李博博、李博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帅、李博博、李博远撤回对被告卫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李红帅、李博博、李博远承担。审判长  贾西娟审判员  李秋香陪审员  李圣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卜令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