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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徐氏与王兰云、魏玉华、胡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徐氏,王兰云,魏玉华,胡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王徐氏,女,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兰云,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玉华,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兵,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萧民一初字第02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依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魏玉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魏玉华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关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