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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德滨与徐位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位赵,刘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位赵,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361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滨,男,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身份证号码:×××0039。上诉人徐位赵因与被上诉人刘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位赵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徐位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浩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