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秋军与福建省仙木坊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陈朝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秋军,福建省仙木坊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陈朝兵,曾金钗,曾开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林秋军,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木坊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宝泉工艺产业园仙灵路旁。法定代表人陈朝兵。被执行人陈朝兵,男,汉族,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曾金钗,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曾开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林秋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木坊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陈朝兵、曾金钗、曾开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木坊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陈朝兵、曾金钗、曾开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义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金贤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