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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融刑初字第546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9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清市。2012年11月28号因犯抢劫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1日因本案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5)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娟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中午,被告人郑某在福清市龙田镇,将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毕某。经福清市公安局现场尿液检测,被告人郑某及吸毒人员毕某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中午,被告人郑某在福清市龙田镇,将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毕某。经福清市公安局现场尿液检测,被告人郑某及吸毒人员毕某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毕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量刑规范化标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郑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莹人民陪审员  俞燕娜人民陪审员  王海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寒冰附注: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