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冷春华与出锦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出锦略,冷春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出锦略。委托代理人林福民,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春华。原审原告冷春华与原审被告出锦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出锦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冷春华赔偿款人民币37864.8元;二、驳回原告冷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2035元,由原告冷春华负担1173元,被告出锦略负担862元。被告出锦略不服,以原审判决遗漏必要的当事人,认定事实及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欧阳波代理审判员 陈 琼代理审判员 洪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悦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