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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谢兴英,王明等与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谢兴英,黄素珍,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局,重庆民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居民,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肖昊,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兴英,居民,住四川省三台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素珍,居民,住址。委托代理人王益本,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中兴村13号。法定代表人黄同勋,局长。委托代理人秦宇,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重庆民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1号12-4。法定代表人何善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文锋,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王明、谢兴英、黄素珍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江北社保局)要求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4)碚法行初字第000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明、谢兴英、黄素珍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明、谢兴英、黄素珍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明、谢兴英、黄素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兴旺代理审判员  彭 可代理审判员  罗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