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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梓睛与户县草堂镇宁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户县草堂镇宁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404-1号请执行人刘梓晴,女,汉族。被执行人户县草堂镇宁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文卫,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户县草堂镇宁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史会民,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36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两被执行人对给付该款互付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户县草堂镇宁家庄村的银行存款并发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