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勇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管辖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37-2号原告:张勇,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寨路西,机构代码:75852059-5。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谋权,男,汉族,1962年5月28日出生,住合肥市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中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公章是假的,而还款协议中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无效的,应将该案移送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印章虚假,因而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无效,但未申请对印章进行鉴定,在未确定印章真假的情况下,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协议约定甲方所在地的蒙城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