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何某甲、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经商。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王挺峰,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务工。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林旭伟,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张某,辩护人王挺峰、林旭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在青田县温溪镇安定东路432号一楼棋牌室内,多次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推筒子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达10000余元。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何某甲、张某在棋牌室内供李某等人以推筒子形式赌博的时候被当场查获。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甲、张某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退出赃款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信息、侦查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青公行罚决字(2015)第6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夏某、何某乙、王某、苏某、刘某、陈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其开设的棋牌室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1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甲、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退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两辩护人提出与此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何某甲、张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楼伟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