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潘国建与毕从敏、王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潘国建,男。被执行人:毕从敏,男。被执行人:王利斌,女。申请执行人潘国建与被执行人毕从敏、王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庄民初字第3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国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3.86万元、执行费1979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毕从敏、王利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长文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代理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