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阮某与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苏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032号原告阮某。被告苏某。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阮某诉被告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当事人选择,依法由审判员郑华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判员 郑华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