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黄民初字第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唐少华与王建成、翁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262号原告唐少华。被告王建成,年龄不详。被告翁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少华与被告王建成、翁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 判 长 宋炳忠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人民陪审员 肖巧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