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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民初字第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唐少华与王建成、翁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262号原告唐少华。被告王建成,年龄不详。被告翁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少华与被告王建成、翁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 判 长  宋炳忠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人民陪审员  肖巧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