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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许步云、陈金姐、罗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莫柳嫦,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剑敏,该银行职员。被告许步云,男,汉族,1965年11月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陈金姐,女,汉族,1965年9月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罗桂,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被告许步云、陈金姐、罗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步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庆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