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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姜闯与胡道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闯,胡道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姜闯。被告胡道忙。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姜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