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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刘高辉人民陪审员  郝来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党正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