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高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长江江宇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高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模范马路5号创新大楼B座。法定代表人沈国栋,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长江江宇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普桥路157号3楼。法定代表人吴连玉。本院在执行南京高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长江江宇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并将被执行人及其法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3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