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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晋江市双美彩印有限公司与晋江招侨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双美彩印有限公司,晋江招侨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晋江市双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少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子祥,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招侨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招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晋江市双美彩印有限公司(下称双美公司)与被告晋江招侨鞋业有限公司(下称招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子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招侨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其购买纸箱,双方于2014年8月6日结算,被告确认截止2014年7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244169元。该款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441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未作答辩。审理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结欠单据一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综上,对本案的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纸箱,于2014年8月6日确认截止2014年7月31日欠原告货款244169元,该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纸箱,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应承担偿付货款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逾期付款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晋江招侨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双美彩印有限公司货款2441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6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82元,由被告晋江招侨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凯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苗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搜索“”